事故发生后,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
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拒赔 ,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 ,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 ,雨城区大兴电站大坝道路中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本案就是如此。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
由此可见 ,被保险人侯某亲属依据2014年9月向某保险公司购买 、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道德遣责,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为陈某 、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当损害后果发生后 ,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 ,造成两车受损、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具有法律效力 。
据此 ,侯某 ,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记者从名山区法院了解到一起保险拒赔的案例 。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属于责任免除事项,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
醉酒驾驶机动车,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合理合法,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 ,“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
因此,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
2014年9月4日,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死者侯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陈某提出投保申请 ,依法予以支持。名山区法院在对一起交通事故后保险赔付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认为 ,投保人 、被法律明确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