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且名山区该家汽修厂已经注销,付某甲、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 ,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日前,刘某(付某配偶)、
案件回放:
获得侵权赔偿后家属还将修车厂投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付某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到名山区一家汽修厂从事机修工作,刘某、
法官说法 :
劳动者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 ,应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丧葬补助金 、付某乙工亡补差赔偿金423869元 。刘某 、依法审理判决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2017年10月5日,记者从名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该起关于付某A等起诉严某 、本案中 ,
受害人的请求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付某甲(付某之子)、赔偿主体 、法院对付某A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汽修厂未给付某购买工伤保险。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付某A 、经营者为严某,庞某向五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未为死者付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赔偿标准亦有区别 ,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投资人为严某 、经名山区人民法院另案调解案外人蒋C赔偿付某A(付某父亲) 、但根据上述法律、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庞某给付付某A 、仍可获得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只是在待遇范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