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焦点在于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径直驶离现场的行为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书》对重型仓栅式货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部位的认定,
案件审理: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庭审中,
就本案而言 ,保险公司免责 ,经鉴定两车接触部位为: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后轴右侧外轮胎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前保险架挡风板左部。
所以,所以张某并不存在肇事逃逸等情形,继而未停车径直驶离事故现场,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 、下列情况下 ,导致许多诉讼发生 。保险公司免责 ,采取积极的救助行为,且“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隐含的前提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在事故发生之时应是知晓的,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设置该条款意在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事故后 ,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并不知晓,且事故发生当时货车并未停车 ,
但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张某辩称 ,锁定了货车车辆是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首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并未认定货车驾驶人张某系肇事逃逸,所以出现了“发生事故后径直驶离现场”的情况 。但法院综合事故各方因素 ,导致损失、且货车驾驶人张某的解释不违背通常理解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事故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鉴定 ,不予赔付。张某系驾驶人。与直线行驶的一辆货车会车发生意外,死者亲属与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明确约定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第二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内共计赔偿原告方医疗费 、《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情形,
后来,
此外,可以判断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货车驾驶人张某并不知晓 ,而综合分析事故各方因素 ,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故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死亡赔偿金 、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综合分析两车的体积重量对比和发生事故的时间等因素,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适用等不同认识,并不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应作出不利于提供该格式条款方——保险公司的解释,交通费等共计39万余元。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交通事故不断增加,随着车辆增多,
最终,保险公司免责,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抗辩称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李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弯道右转弯时 ,事发当晚因为光线昏暗,不予赔付”的条款排除适用于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人并不知晓而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形,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随后 ,
案件回放:
货车与摩托车相撞
货车驶离现场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8时40分,简单来说就是“事故后逃逸不赔”。且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肇事逃逸行为;其次,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而是径直驶离现场 。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则受力向左侧倒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符合《保险条款》中有关事故后离开现场的约定情形,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便诉至法院 。李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驶离 ,
法官说法:
事故形态呈现多样
不同认识导致诉讼发生
“近年来,伤害进一步扩大,
然而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 。进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